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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最高法院今(2日)裁定Google在日一宗網路「被遺忘權」(Right to Be Forgotten)的案件勝訴。雖然沒有援引歐盟最高法院在2014年關於「被遺忘權」的裁決,但確實在審判該案件時,法官參考了部分的看法,這也是首宗由日本最高法院確立,有關該權力的參考方向。

根據《華爾街日報》報導,這宗案件起源於一名男子在2011年12月因為違反兒童買春禁令被捕,並被判罰鍰,此後該男子只要在Google搜尋引擎上輸入自己的名字,就會跑出相關新聞,為此他向Google公司提出訴訟,希望能「被遺忘」,刪除有關他犯罪的新聞。

日最高法院則說,Google的搜尋結果是由電腦演算出來的,是一種言論形式,如果限制或刪除,可能會涉及對訊息流通的限制,且衡量有關該男子的犯罪訊息,依然是對公眾有益且必須揭露的資訊,與原告所受的聲譽損害相比,仍有其公開的必要性,判處原告敗訴。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則說,因為他的罪行嚴重,這仍是一個關乎公共利益的問題。

Google發言人米多斯(Taj Meadows)則說:「我們很高興能聽到這個判決結果,最高法院一致認同,基於隱私權和誹謗法案,如果要刪除任何搜尋引擎的訊息,依然要以公共利益作為優先標準。」雖然最高法院並沒有直接使用被遺忘權這個名詞,但確實留下了類似案件的其中一個判斷基準:公共利益。

歐盟最高法院於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「被遺忘權」裁決,指出民眾有權要求刪除網路上過時或是負面,關於個人身分資訊的公開資料,這項裁決大大的影響了世界上包含Google在內的許多搜尋引擎公司,但因為與言論自由與訊息流通衝突,還有涉及網路審查的可能,目前歐盟最高法院所提出的判決詮釋空間仍然很大。D4ABBA9F62ADA69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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